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而制定的
本导则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所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3]04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第二批)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4]12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32号)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