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附件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