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国军使用电信局通信设施规定及计费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7-19【正文】国军使用电信局通信设施规定及计费办法第1条凡国军使用电信局国内电报、长途电话、长途电路,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2条使用电信局长途电话、电报,在经常战备阶段及警戒战备第一阶段期间,必须为军方无电路通达之地点,或军方电路故障不通,电话等级为提前电话以上,电报等级为即刻到以上,始可改由电信挂发,不得任意使用
租用长途电路须报经国防部核准
第3条使用电信局报话电路费用,由国防部在年度军费事项内编列军电报话费预算,协调交通部按照预算额由交通部印制军事报话点券,经国防、交通两部会章后,送由国防部按季配发各军事单位使用,各级单位配发军事报话点券时,应将券别及编号登注,以供查考
第4条经常战备阶段及警戒战备第一阶段时期,如电信费调整涨价,或进入警戒战备第二阶段及战斗战备阶段时期,国防部依法对非军用通信设施实施管制时仍按本办法付费,如原预算确有不敷时,由国防、交通两部会同呈报行政院核办
第5条军事报话点券券别,分一点券,五点券,十点券,五十点券等四种,在大陆未光复前,每一点抵值新台币一元,分以不同之颜色纸印制,款式如附式(一)
第6条租用长途电路按交通部出租国内电话电路实施细则规定,及双方协议之优待规定计费,租费由国防部统筹给付
各军事机关部队如为演习或特殊任务需要,临时租用长途电路者,可由各军种总部迳洽电信管理局办理,按当时规定之长途电话寻常叫号价目,每日以六十次计算,给付租费由租用单位自行以配额内军事报话点券或现金缴付
第7条凡使用军事报话点券记账挂发长话发电报之单位,须将军事报话点券加盖军种及番号图章,送当地电信局办妥预存手续后方得挂发,并于每月月终时,由电信局办理结算一次,如超出预存数,配额点券不敷缴时,应自行向电信局结付现金
第8条凡公差人员在驻地以外,持点券往电信局挂发报话时,应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