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路版】保险学案例,学渣拿来看了半天也没想到能删掉什么地方,直接拿来用了就
据说试卷一样,重点一样
感谢党,感谢福建路神卷,感谢教福建路的老师
1案例一旧车以新车价值投保出险时如何赔偿一、案例××年12月22日,湖北省某市个体经营者周某以13
2万元的价格从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蓝鸟牌小轿车,而后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险、附加盗抢险,投保总额48万元,其中以新车购置价36万元作为机动车辆车身险的保险金额,共缴纳保费16335
次年7月22日晚10点左右,周某驾车行使途中,车辆突然起火烧毁
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鉴定表明,由于车油箱底部与路面障碍物摩擦碰撞,造成油箱破损漏油,遇火星起火(碰撞火星或排气管火星),车体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对事故经过调查了解后,认定了车辆报废的事实
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旧车价格赔付
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即保险金额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3
2万元理赔,经计算扣除免赔部分应赔偿10万余元
保险公司指出,双方之所以以新车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主要原因是车辆发生全损的情况极少,车辆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部分损失,补偿的方式主要是修复和更换零件,保险公司都以新部件的价格赔偿
保险公司还指出,如果按照新车的价值36万元赔付,极易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只能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周某则认为,既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照36万元的车辆价值缴纳了足额保费,在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足额赔偿
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说明为何按36万元的新车价格收取保费,也没有解释在车辆全损时按实际价值扣除折旧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现,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