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编辑词条添加义项名B添加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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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详细规范>>《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征收决定、评估、补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7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中文名称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时间2014年性质条例类别地方法规目录1公告2条例折叠编辑本段公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NO:SC12262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折叠编辑本段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