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资法人机构是指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外资金融机构下列事项应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增加业务品种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本办法要求提交的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以中文或英文以外文字印制的年报应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六条本办法要求提交的资料,如要求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应一并提交该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本办法要求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授权书、外国银行对其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承担税务和债务责任的担保书、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的意见书(函),应经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除外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设立第七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银监会根据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