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五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已经取得工程造价、施工管理、建设监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七条域外进入我省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