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客观评价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情况,规范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反洗钱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共同决定
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出售金融产品、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等过程中被犯罪份子利用洗钱的可能性或概率
反洗钱预防措施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潜在洗钱风险,从而减少金融机构总的洗钱风险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是指人民银行在收集、整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对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全面、综合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促进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
第五条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并领导、组织和协调四川全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