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CodefortransportplanningonurbanroadGB50220-95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808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先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1月14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