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大开管办发〔2007〕7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责编:办公室2007-04-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大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含大连金石滩旅游度假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大连开发区)、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担保
其它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担保种类、方式和担保人第五条建设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六条建设工程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和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证的方式
投标担保,经当事人协商也可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建设工程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办法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八条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担保时,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