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贵政办〔2009〕35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贵池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村民依法规范有序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辖区内主城区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村镇规划区是指所在地建成区及因村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分为两类区:一类区为各镇(街道)总体规划规划区建设范围及国道两侧各200米、省道两侧各100米、快速通道示范带两侧、风景名胜区周边可视的村庄建设范围;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的村庄规划区建设范围
第四条区建委是本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国土分局负责本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具体事务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包括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土地权属调整、建房条件审核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户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涉及邻里关系以及公共设施共享的调整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镇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内合理安排,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国、省、县道沿线建设的,用地界限距离道路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25米,省道不少于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