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的扣除变化分析(与开发成本不同)(一)计税成本的含义(二)计税成本对象(三)计税成本项目(四)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五)计税成本核算要求(六)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的确定(七)预提费用的处理(八)停车场所的处理(九)结算计税成本的凭证问题(十)计税成本的结算期限(一)计税成本的含义(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与开发成本的区别:◇归集依据不同,前者为税收政策,后者为会计制度与准则从金额上讲,一般说来后者大于前者◇从所得税汇算清缴角度看,计税成本是唯一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不一致应该作相应调整(二)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1)含义: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计税成本对象与成本核算对象的定义是不同的,两者的确认原则是有差异的(2)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A
可否销售原则☆B
分类归集原则C
功能区分原则D
定价差异原则E
成本差异原则F
权益区分原则(三)、计税成本项目(第二十七条)(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是否计入成本
关键在于对房地产企业拥有的土地认定为存货,还是认定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
国税发[2004]100号文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交的土地使用税是计入成本应是合理的
计入成本对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利,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就出台对征税有利的解释,这样可以一可以增加税收,二可以避免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