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房地产企业营业税政策讲解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变化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分析1、自2009年1月1日起,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当于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25条)
所以,此种情形不是预缴,而是实际发生的营业税
但按预售房款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
思考:甲企业2008年12月31日,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1200万元,12月1日,预收账款的期初余额为400万元
借:银行存款800贷:预收账款800问以下的会计处理是否可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4(800*5
5%)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44(800*5
5%)答:不可以
违背了费用与收入配比的原则
正确的应当是:借:待摊税金44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44问:这44万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12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及据实扣除)
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申报
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54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4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44万元
附表三第52行“房地产企业纳税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800*15%=120万元
结转到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120万元
假设2009年1月份,上述预收账款中由500万元结转收入,会计处理:借:预收账款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00*5
5%贷:待摊税金500*5
5%申报:(1)附表三第54行第3列“调增金额”=500*5
(2)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附表三第52行第4列纳税调减500*15%=
2、自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