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查帐报告审核指引(200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我市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工作,提高查帐报告质量,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供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参考
第二条具有在我市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受托人)受房地产企业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出具查帐报告时,在遵守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参考本指引的相关条款进行涉税事项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如果遇到本指引未提供的情况,应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业规范的要求合理运用专业判断
第三条由于审核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受托人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受托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执业准则实施审核工作,只能对纳税申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而不能对纳税申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因而在审核过程中,受托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纳税申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四条审核过程应该有完整、真实的记录,审核结论应该有计算、测试、评估、分析的过程、结果及证据支持
审核过程、审核结论、证据形成工作底稿
第五条受托人应当保持职业敏感性,对用常规方法不能充分取证和开展审核,且又无法实施其他审核方法的重大涉税事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如对该事项的适用税收政策有疑问的,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第六条受托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性,对于委托人存在以下问题导致审核范围和审核过程受到限制的,应出具有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一)委托人无法提供审核所必需的资料;(二)委托人帐册混乱,难以实施帐务审查;(三)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