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山东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自己的职责;支持、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好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章村民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除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三)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四)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方案;(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