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口发〔2009〕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市、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8〕24号),结合我省实施民生工程的有关要求,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重新修订了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1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2007年1月印发,2009年1月修订)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结合我省实施民生工程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
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2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
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
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