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青铁路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明确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JTJ[2010])、监理委托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理单位应建立责权明确、科学严格的工程建设监理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内部协调机制,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流程,坚持“诚信、规范、廉洁、高效”的监理管理基本原则,通过专业、科学的监控管理,全面履行工程监理合同,实现工程建设“五控两管一协调”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建监理单位及全体监理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指挥部对监理单位及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指挥部负责对监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它部门负责对监理工作进行业务上的检查指导
第五条指挥部管理职责:(一)审查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资格;(二)审查现场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三)监督检查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四)检查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工作;(五)负责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章监理工作职责第六条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编制施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认真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二)按监理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和约定的组织形式,确定监理机构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配足现场监理人员,在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应有一定的储备;(三)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做到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较高
并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按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及投标承诺的要求,配备现场检验检测和交通通信设备,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型号要满足现场工作需要;(五)组建监理试验室,建立健全监理试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按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和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质量进行检测,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