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鼓励多创国优、省部优质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局施(2004)78号文第二条:质量是分公司持续和发展的根本,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证质量,达到顾客满意
第三条: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保证在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工期与经济效益目标,实施名牌战略
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目标、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执行GB/T19001-2008GB/T28001-2004GB/T28001-2001标准,建立、健全保证体系,用GB/T19001-2008标准来规范企业的质量控制行为,使质量管理、控制达到规范化、标准化有序运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分公司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简称质委会),由总经理任主任,总工程师、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质委会是质量管理的最高机构,对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职权,其主要责任是:研究和审定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创优规划、1重大措施及各项管理制度、审定优质(产品)项目,掌握质量动态,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对重大质量问题做出处理决定等
第六条:各级应建立健全质量监察机构,并设专职质量监察工程师
工程项目无论大小都必须设质量监察技术人员,对每道工序直接监督检查验收
并且建立网络录入“质量检查记录、质量教育培训记录、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三本台帐
第三章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