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持有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医疗器械行为实施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三种形式
常规检查,指检查合法性项目和质量管理重点项目
此项工作由负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和针对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确定并实施
专项检查,指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日常监督管理实际,进行专题部署而实施的检查
跟踪检查,指针对被检查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的检查
1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必要时,可直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制定常规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目的和对象,检查内容和方式,检查人员和时间安排等
常规检查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店外,每年应对每家企业原则上检查不少于一次;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覆盖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检查应在当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
对新开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