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VIP免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1页
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2页
2/3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3页
3/30
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0页《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前修改后修改依据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一条删除“用户”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八)(十七)至(二十三)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开采、加工、制作,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2页共30页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0页用于销售的物品。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但在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和军工企业生产、销售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三)统一管理、组织协调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四)受理产品质量投诉,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第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第三款根据《产品质量法》,参照浙江等省立法,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同第3页共30页第2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30页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规划和管理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第四条工商、卫生、医药、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删除本条内容已在第三条体现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产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可为举报人保密。第三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对检举产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和《产品质量法》第十条提法一致,把“举报”改为“检举”第六条自治区对产品质量第四条自治区对产品质量监督根据《产品质第4页共30页第3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30页监督检查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较多的产品。检查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较多的产品。量法》第一条删除“用户”;第七条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在内的监督检查制度。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在内的监督检查制度。生产者应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质量信用情况对生产者实行分类监管。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第八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第六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1、“必须”...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