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做好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全市水利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五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第六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要按照批准权限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第九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定额和编制规程。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投资人应当组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项目法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办理工程建设的报建备案手续。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第十三条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承揽水利工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管理单位。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批复工程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于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运行两年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最短不得少于一年。第十九条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报批程序同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报批程序。第三章项目法人的组建与管理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负责管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组建项目法人方案应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第二十二条上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第3页共12页第2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2页(二)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准文件;(三)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五)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六)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七)主要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第二十四条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