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当前人民调解制度研究的缺陷冯磊【提要】本文通过对当前法学界有关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的梳理,详细阐述了人民调解性质、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人民调解发展中存在问题,进而提出简单评价并指出当前研究存在的缺陷。一、研究概况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推进,中国法学研究正悄然孕育着从单纯介绍、移植国外的“引进法学”到发掘中国问题、契合本土资源的“地方性法学”的转型。作为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以其在预防和解决纠纷、构筑和谐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也因此而获得了更多的青睐。人民调解“四大文件”出台后①,各种类型的研究成果大量涌现。自2002年以来,截至2008年12月1日,在中国知网(CNKI)的“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和“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以“人民调解”为题进行搜索,共获取数据1768条,其中,司法部主办的《中国司法》杂志、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主办的《人民调解》杂志成为实务工作者宣传人民调解、交流调解经验、公布理论成果的重要窗口(前者数据为71条,后者数据为382条)。此外,为了交流学术研究成果,促进人民调解立法工作,2006年4月13日至14日,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在京组织召开了人民调解理论研究课题收题报告会暨《人民调解法》立法专家论证会,形成了《人民调解法专家建议稿草案》,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二、人民调解制度主要研究内容(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目前对于人民调解制度性质的论述不多。有学者将人民调解制度置于促进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框架下予以研究,揭示了人民调解作为解纷机制的本质②。另有学者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较为细致的梳理,认为人民调解制度从宪法中的“附属型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向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迈进,并在某种程度上游离于或超越《宪法》的设定,渐成司法制度体系的范畴③。在人民调解与传统民间调解的关系上,立法上仅有人民调解用以“调解民间纠纷”之类语焉不详的描述。有学者因之并未对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进行划分,直接冠以“民间调解”的字样④。亦有学者认为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在性质、权威来源、目的、方法、结果上均有较大的不同⑤。更有学者进一步认为,通过人民调解的中介性作用,打通了传统的法秩序二元构造,可能有助于形成生活领域中的习惯和国家法之间的循环体系,产生自治性秩序⑥。这种观点也被学者衍生出类似的理论。如有观点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是属于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的“第三领域”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权力和社会非正式权力的中间地带⑦。但国家与社会、国家法与习惯法截然两立的范式对立,可能会遮蔽现实中存在的非同质互渗;同时,类似“第三领域”等概念存在的争议也削弱了人民调解制度性质定位的科学性。在人民调解基本理论的研究上,跨学科研究可谓是个中亮点,海外学者在其中贡献甚伟。从文化解释的进路上,有观点认为调解制度是儒家“无讼”文化的产物,即使在现代意识形态上与传统存在重大差别,但对调解的偏好仍然具有文化意义上的延续性⑧。但有学者从功能主义的研究路径对这种文化解释提出了商榷,认为调解的政治功能在某种意义上超出其解纷的社会功能,这源于中国的传统调解制度缺乏一种严格的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技术⑨。这种观点被功能路径的其他研究所质疑。也有学者通过“以机构为中心”的考察得出,调解的制度化使其解纷意义上的社会功能逐渐取代了其政治功能,这与中国社会的变迁和发展相关⑩。总体上看,由于突破了体制桎梏,基于成熟的社会学、政治学理论和法治国家的经验,海外学者的视野显得更为广阔,研究也别开生面,但他们普遍是以混同了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人民调解甚或民间调解的调解制度作为研究核心,其研究的精确性尚待加强;此外,在文化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