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4]20号文,建筑外窗产品增加“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建工测试部)”,“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检验工作
建筑幕墙产品增加:建筑幕墙产品增加“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建工测试部)”(能承担硅酮胶相溶性检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能承担硅酮胶相溶性检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检验工作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建筑外窗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外窗为:用铝合金建筑型材、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型材、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型材制作的建筑外窗
建筑外窗产品的申证单元为: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见附件2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