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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VIP免费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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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4]20号文,建筑外窗产品增加“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建工测试部)”,“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检验工作。建筑幕墙产品增加:建筑幕墙产品增加“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建工测试部)”(能承担硅酮胶相溶性检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能承担硅酮胶相溶性检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检验工作。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建筑外窗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外窗为:用铝合金建筑型材、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型材、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型材制作的建筑外窗。建筑外窗产品的申证单元为: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见附件2。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2.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起草《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二)配合组织对《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三)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负责按比例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建筑外窗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结果;(四)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五)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六)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七)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审查部地址:北京百万庄建设部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邮政编码:100835电话:(010)68394476(010)68394721联系人:刘秀林宋丕鹏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5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检验单位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检测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3企业取得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2)。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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