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陈泱【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由于立法不健全和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对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的缺失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公正和效率造成了消极影响
所以,要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制度、完善当庭质证制度、建立证人保障制度、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等
一、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当今的美国,由于继续运用陪审员的审理方式,诉讼过程以证人证言为中心,证据几乎都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口头证言
而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大难题
有关数据表明,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1﹪,许多案件在初查和侦查阶段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而证人出庭作证对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对发现一种迅速、简便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有很大的帮助,换言之,使诉讼活动的进行更有效率;其次,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证人证言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可以通过质证、辩论的途径力求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从而真正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不可分
面对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头号困难,有关专家指出:证人出庭作证困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分析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有这几方面:(一)证人出庭制度立法本身不健全,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1条第1款同时也规定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更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
但对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法律却没有规定制裁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