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第107次行政會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單之廠商。(三)安裝機(儀)器、設備之廠商。(四)整理及維護校區花木之廠商。(五)外包環境清潔之廠商、外包餐飲之廠商等。(六)各項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在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攬商所僱用而在現場作業之人員。第四條承攬商對承攬部份應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責任,其再承攬時亦同。第五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在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均為開挖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高架作業:指未設置平台其高度兩公尺以上或已設置平台高度五公尺以上之作業,均為高架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吊掛作業:指臨時請外包商車輛進行起重吊掛之作業,含校內固定式起重機操作。局限空間作業:指於通風不良之局限空間內工作而可能引起缺氧、中毒等現象之作業(如消防水池、污水槽)。第六條除本管理辦法外,本校所訂定之其他相關規定或政府訂定之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承攬商應一併遵守,若違反相關規定而造成災害者,本校得追究肇事責任並要求承攬商負賠償責任。第二章承攬契約要項第七條承攬商於承攬作業前應先簽訂「承攬商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同意書」如附件一,及「作業場所危害因素告知單」如附件二。第八條承攬商如欲實施動火作業、開挖作業、高架作業等危險作業時,應事前提出申請許可,並填寫「慈濟技術學院危險作業申請許可單」如附件三至附件七。第九條承攬商簽署同意書後應取得本校管理單位及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後始得開始作業。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第十條承攬商如有違反第七、八、九條規定各項表單內容之應盡義務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本校得逕行終止或解除合約及承攬作業,如有損害得要求賠償之。第十一條承攬商於開始作業前應對其勞工實施安全教導。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第十二條本管理辦法所訂定作業範圍內之承攬商管理單位分別為:(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採購組或營繕組。(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單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採購組或電算中心。(三)安裝機儀器、設備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營繕組或電算中心。(四)整理及維護校區花木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事務組。(五)外包環境清潔、外包餐飲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事務組。(六)各項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營繕組或電算中心。(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營繕組或電算中心。(八)其他需有人員在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營繕組或採購組。;前述作業承攬商亦應接受本校環安組之安全衛生督導。第十三條承攬商於承攬期間不得僱用童工、女工從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等規定之工作,並不得僱用未滿十六歲人員進入作業區。第十四條本校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由本校承攬商管理單位召開安全衛生協商會議並作成記錄,以供備查,記錄保存三年。第十五條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互推一人為安全負責人,並以書面告知本校該承攬商管理單位,並負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第十六條承攬商對於作業用具及危險性機械設備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