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日政办发[2005]63号发布日期:2005-12-7执行日期:2005-12-7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日照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为整顿和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为依据,坚持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和行政的手段,认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基本建立起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一)主要任务。1.全面查处勘查和开采中的违法行为。①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许可证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立即予以取缔关闭,及时拆除违法工程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必须立即关停,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无证采矿立即依法查处。对查实的伪造、冒用勘查采矿许可证、非法选(洗)矿、违法收购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对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等证照不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资质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②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越界勘查,擅自改变勘查对象,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与他人合作合资勘查矿产资源不及时将相应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不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不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资料或报告,无勘查资质或超过其勘查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勘查等违法勘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③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