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的通知各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国防科工办)、各市船舶办,各有关船舶企业:为加快贯彻国家造船企业新标准,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全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工作顺利开展,我省按照国家已经正式颁布实施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对全省造船企业开展认可评价工作,制订了《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主题词:船舶评价指南通知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江苏省国防科工办2009年11月16日印发共印200份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一、申请评价的基本条件1、申请评价企业具备相应级别的船舶建造基本条件,并列入地方规划;2、申请评价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岸线、土地等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3、申请评价企业主动贯彻《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4、经过所在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初审
基本符合以上条件的船舶生产企业,可以提出评价申请
二、评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三、评价程序(一)企业申请
符合评价基本条件的船舶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初审后,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已经生效的手持订单情况);3、财务报表;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同时填写《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
省经信委根据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确定是否受理评价申请
(二)文件审查
对于受理评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