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发布单位】教育部【发布文号】教发[20XX]20号【发布日期】20XX-12-30【生效日期】20XX-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XX]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科学稳妥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第1页共9页20XX年12月30日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