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义(厦门)担保有限公司林权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扩展服务“三农”的内涵,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规范林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担保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防范风险,确保担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隆义(厦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手册》及《业务流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
第四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用于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业务
借款人(即担保申请人)以林权向担保公司作抵押反担保的担保业务
借款人(担保申请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担保人,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担保公司为抵押权人、收益人
第二章担保申请人业务受理条件第五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的对象为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自然人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具有居住地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具有固定的住址和联系方式;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范围;3、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有正当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5、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银行、信用社发生过经济纠纷,无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