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本溪市拍卖管理条例(1999年11月17日本溪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拍卖市场管理,规范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财政、国有资产、公安、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五条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拍卖标的范围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及财产权利。第七条下列物品和财产权利应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一)审判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和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检察机关依法追缴的物品;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和获得的无主物品;(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或充抵税款、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款的物品;(三)铁路、邮政、公路运输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需要变卖的公物;(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和外事活动中接受的馈赠,按规定需要交公变卖的物品;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指定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第八条下列物品或财产权利应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出让国有商业摊位使用权;(二)出让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以及其他经营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出让的客运线路营运权;(四)出让国有“荒山、荒滩、荒地、荒水”和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五)出让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六)需要变现的国家投资的资产。第九条下列物品或财产权利可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一)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二)交通管理部门出让的客运线路经营权;(三)依法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四)金融、保险机构需要处理的抵押物品和理赔后收回的物品;(五)企业知识产权、技术产权、冠名权、代理权和经销权的转让;(六)企业积压、清仓、超储物资和各类生产、生活资料;(七)公民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八)其他可以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第十条下列物品和财产权利不得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处分权争议未决的财产或处分权有限制的财产;(三)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物品或财产权利。第十一条拍卖物品中的大宗商品,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定向拍卖方式,首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第3页共7页第2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7页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十二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对与委托人、竞买人有关的资格证明进行查验,决定是否接受拍卖或竞买申请;(二)向委托人索取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卖物品;(四)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五)向竞买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接待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并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六)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属于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从事委托拍卖物品的转让、出售、租赁,不得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七)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八)应委托人、买受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有关证明资料;(二)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