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有限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向及我国的立法选择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2-14有限公司自1892年德国诞生,至今悄然已历百余年
其间,在逐步得到各国法继受的同时,有限公司制度也历经各国立法的多次修正而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
而今,有限公司或者其相应的法律形式几乎普及到两大法系的所有国家
但在21世纪之初的门槛上,种种迹象表明,有限公司在不同的法域、国家或地区面临着不同的发展趋向
我国《公司法》正在面临着重大修正的契机,有关有限公司立法的改革取向引人关注
这些国家,地区的最新立法改革动向可以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我国公司立法面临着怎样的选择,值得认真的探讨
一、三个发展趋向及其启示(一)欧盟首先要指出的是,欧盟各成员国都确认有限公司或者其相应的法律形式[1],作为具有灵活性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无可替代的,因而有限公司将长期存在
近年来欧盟关于有限公司的立法活动致力于各成员国法律的协调,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一人公司”的指令[2]
根据该指令,欧盟各成员国都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且事实上允许出现“个体商人有限责任公司”
此举无疑又一次拓展了有限公司的适用范围
从近期欧盟各成员国的相关立法来看,有两个明显的发展趋势,一是先前将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例外的国家,正趋向于对有限公司单独立法,体现出有限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态的独立性;二是致力于删除有限公司法规定中的过多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的规定,减少公司设立中的法律程序,加快公司设立与登记进程
欧盟内部关于有限公司立法的一个最新改革动向事关两大法系的制度竞争,由于各方主张争论激烈而尚无定论
这一改革动向是由欧洲法院的最近几个判决所引起的
欧洲法院通过“centos”、“berseering”、“InspireArt”等判决在确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