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规范(2020版)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要求,规范本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促进居民健康管理,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上海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工作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是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以信息化方式记录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相关活动的载体
第三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服务对象为本市常住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为重点人群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的规范制定和管理评价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的组织实施和应用评价
第六条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中心、分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负责辖区内常住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应用及迁移
社区居民与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签约关系后,由家庭医生团队负责管理签约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包括建立、完善、维护、应用及迁移
内容第七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内容应包含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健康服务情况等
档案内容应做到动态调整、互联互通
各区可结合实际对档案内容进行适当扩展
第八条个人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身份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证件、护照等)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第九条个人健康服务情况应包括一般健康体检、生活方式、健康状况、用药情况、转诊会诊等医疗服务记录
重点人群还应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各类健康管理记录
建档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可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在居民接受常规诊疗服务时,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人为其建立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