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HR管理制度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休假权,规范公司的休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休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
第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休假管理流程与办法的制订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员工休假的日常监督与管理、部分假期的审核等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员工休假的审核、审批,以及员工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第二章类别第四条公休日每周六和周日两天为公休日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现行规定,每年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等为法定带薪节假日
公司女员工可享受“三八”妇女节(3月8日)半天假期;28周岁(含)以下青年员工可享受“五四”青年节(5月4日)半天假期,一般由各公司统一组织安排相关活动
第六条年休假(一)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可休年假天数如下:1
累计工作已满一年未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2
累计工作已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3
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1
累计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的,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2
累计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3
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4
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的
(四)新入职员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度实际工作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