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1—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局负责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本市食品生产许可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许可相关工作及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局可以根据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市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市局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及相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2—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