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服务提质增效,推进分级诊疗,满足人群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原国务院医改办《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关于完善本市家庭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中心、分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和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市级、区级医疗机构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六章节三十七条内容,分别包括总则、人员、签约、服务、职责和考核
本规范为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市级、区级医疗机构提供签约服务的指南和参考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可根据本规范内容,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区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规范制定、业务指导与考核评价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质量控制与考核评价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签约服务的支撑与管理主体,应发挥资源整合、技术支持、质量监管等作用
家庭医生团队是签约服务实施主体,负责具体执行、团队建设与管理,为签约对象提供连续综合、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卫生健康服务
第二章人员第五条家庭医生是由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1年以上,具备资质的注册全科医师(含中医类别全科医生)担任,并与居民建立长期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
第六条家庭医生团队是以家庭医生为核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关医务人员和专业人员组成的服务团体
每个团队至少配备1名家庭医生、1名社区护士、1名公共卫生医师(可兼职)以及康复治疗师
每个团队原则上应包括1名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
郊区家庭医生团队应包括乡村医生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结合签约服务实际需求,将包括但不限于康复医师、临床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