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院(系、部、科)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院(系、部、科)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雇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1页共6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5页第二章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第六条成立“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的集中采购机构,后勤处设备办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价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由后勤处设备办自行采购,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八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九条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