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总会):现将《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和装饰装修工程
(一)土木建筑,指房屋、矿山、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堤坝-、电站、码头、机场、运动场、游泳池、排污、污水处理、园林等建筑物、构筑物
其中房屋建筑,是指住宅、厂房、仓库、剧院、办公楼、旅馆、学校、医院、仿古建筑等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的建筑物
(二)设备安装,是指工业及民用设备的安装
(三)管道线路敷设工程,是指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石油、燃气0给水、排水、供热保暖、照明、空调、消防等管线系统的敷设及防腐工程
(四)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对新建或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船舶)内、外进行装饰、装修以及仿古建筑的装饰、装修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内控、用户评价的质量保证体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理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特殊专业项目的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