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为加强水泥的质量管理,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企业均有权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1
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
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四个申证单元(见附件2)
生产企业按每个产品分别申请,按申证单元分别取证
第一申证单元和第二申证单元中,如果企业取得其中一种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就可生产本单元内其他同强度等级(标号)的水泥产品
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
获得较高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较低强度等级的水泥,获得任一品种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它品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
3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销售水泥熟料,仅获得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水泥
4水泥粉磨站必须使用有许可证企业的熟料,增设熟料生产线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水泥粉磨站只允许生产通用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