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办、换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受理以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开办条件第四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人员与机构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经过法规培训,熟悉所经营的产品,对经营的产品负全责
2.企业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过培训并达到考核要求
第二类产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第三类产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3.企业应配备质量检验(验证)人员
质量检验(验证)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二类产品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验证)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第三类产品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验证)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企业质量负责人、质检员不得兼职,凡退休、内退、请长假、停薪留职、辞职被聘用者,必需由原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
5.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和质量验证职能
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具有与经营规模及经营品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