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8页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法律完善第1章引言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作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但是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这项诉讼权利都有相应的规定,都赋予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此项制度为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补充,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时,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就可以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了前面股东的书面请求之后并不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的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因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就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发起的诉讼,它是在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没有履行其应该履行的责任时而产生的一种救济诉讼措施,其目的是更好的维护公司的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其无奈性和补充性。第2章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及界定2.1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包括以下方面: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诉讼性与代位诉讼性,必须是由股东来行使;股东代表诉讼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代表诉讼须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之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的权利和利益。这四方面是界定股东代表诉讼不可或缺的,构成了这种特别的诉讼制度显著特征。2.1.1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诉讼性与代位诉讼性股东代表诉讼产生于股东所在的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这种权利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不是股东本身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由于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产生的,只不过由股东来代为行使,是一种权利行使主体的转移。因此,需要将它与股东直接诉讼进行区分。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出资以后就直接享有一定的起诉权,其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股东自身的权益。股东代表诉讼只不过是股东代表公司去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由公司来承担诉讼所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不会牵涉到股东的私人利益,股东只是是可能以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诉讼胜利后公司所获得的利益。2.1.2原告必须是公司股东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而不能是其他的主体。一人或第2页共18页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8页多个人都可以提起该诉讼,但是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不论何种情况下都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该制度在不同的国家的相关法律中会有许多不同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止某些恶意的股东为了达到其它目的进行滥诉。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限制条件也进行了规定,即作为原告的股东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这样的规定使得该制度具有科学性和现实的可操作性,避免了一些没有必要的诉讼,更好的保障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2.1.3股东代表诉讼发生的前提是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公司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采取诉讼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有发生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能性。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怠于行使的情形如前文所讲会有三种情况:“有责主体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后的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情况非常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只有在处于这三种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下,股东才能提起派生诉讼,否则其没有代替公司提起该项诉讼的权利。2.1.4股东没有任何资格和利益,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原告股东不能从此项诉讼中取得任何的权益,公司直接来承担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这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