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初探袁夏光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的期限内,就其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逾期举证则失去提供证据的权利或负担某种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诉讼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负载了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双重价值,因而成为学术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热点
一、我国举证制度时限存在的弊端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及相关规则,是因为受“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理论禁锢,把“以事实为根据”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的基本目标,把诉讼活动拖入旷日持久的泥沼,成为制约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一)不切实际地追求“客观真实”,案件的证明标准要同时达到:j据以认定案件的证据均需查证属实;k案件事实均需有必要的证据证明;l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m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由此导致在有些证据材料缺损或证据之间产生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法官要么拒绝裁制,要么踏破铁鞋,四处寻找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只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未规定提供证据的时间,为了求得“客观真实”当事人任何时候提出证据,法官均不得拒绝
(二)从客观真实出发,认为只有法官调查得来的证据才是真实可靠的,法官大包大揽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调查取证上,从而打破了诉讼上的平衡,导致当事人举证没有主动性,庭审走过场,证明程序不公开等,诉讼地位、功能的错误与混乱
(三)举证无时限冲击了审限制度,负证明义务者无举证时限要求急于举证,导致法官无法按照审限要求及时审结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制度不完善,未明确具体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没有对举证时限提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