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律协〔2016〕3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经省律协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2016年6月6日报:厅领导送:厅办公室、厅律师公证工作处发:本会理事、监事四川省律师协会秘书处2016年6月6日印发附件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