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叶颖菲摘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在经济现代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价值观念发生转变的今天,法律规定已不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即可为承包人融资,又可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应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一部分,并应进一步扩大抵押的客体范围,同时不以非家庭承包取得为必要条件,从而优化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根据现行的《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2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第4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当前的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是原则上禁止设立抵押,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允许抵押,即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可以设立抵押
在未来的物权法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设立抵押,学界存在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集体社区的身份性和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不得转让,因此亦不得抵押
只有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例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充分尊重承包人的占有、使用权,允许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抵押
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表现在土地产权上,就是产权能够合理地流转
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土地所有权是不能成为市场流转的标的,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