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
1-2004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
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3
术语和定义GB/T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enterprise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2小型车small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大中型客车largeandmediumpassenger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4大型货车heavy-dutygoods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