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09-11-0515:39(1987年9月1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有人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二)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四)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