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6页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号《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第2页共16页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