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浅述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牟青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
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
“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
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
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的事实,就是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
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遭到侵犯之时,并非就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例如,寄存他人之处的物件被变卖,这就要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财产被侵犯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
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附条件、附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点应为条件成就、期限到来之时
而在此之前,债权人所享有的为期待权
(2)约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到来之时起算
(3)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从权利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4)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5)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