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颁布日期】1999
【实施日期】1999
01【法规分类】地方法规【内容分类】其他类【颁布单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省会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物容貌、道路景观、户外广告设置、户外装饰灯等城市容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民政、建管、公用、环卫、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市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容貌管理第五条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其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牌匾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修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
第七条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不得吊挂杂物
不得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
第八条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封闭时,其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实体,外型、规格、色彩应当保持整齐一致
封闭前,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报经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临街建筑物二层(含)以上需要搭建遮阳(雨)棚的,其规格、色彩、造型应当与原建筑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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