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6页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办法》、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及实施对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地现场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