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评析(三)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11-03-15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评析(三)案例目录1、调整工作岗位应协商2、怎样确定劳动关系3、职工的福利待遇应当支付4、如何享受医疗期待遇5、企业规章制度要切实可行6、如何确认劳动者的身份7、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8、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必须依法9、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10、工伤职工个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工伤待遇11、职工维权要及时合法12、职工不签劳动合同也应承担责任13、如何理解不定时工作制14、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15、职工主动辞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6、怎样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7、用人单位应据实缴纳社会保险费18、外来务工人员也享受工伤待遇19、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执行20、职工停工留薪期满至做出伤残鉴定之前如何支付工资待遇工伤职工个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工伤待遇一、案情简介:李某于2009年2月1日入职天津市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2009年6月,李某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
合同期满,李某向该物业公司提出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李某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理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申请人天津市某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并没有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而是李某自行提出终止合同,故公司不同意李某的申请请求
二、查明事实:经仲裁庭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9年2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自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止
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
2009年6月,李某在工作中摔倒将腰部扭伤,经天津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椎间盘膨出
经劳动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劳动